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石之採取、碎解、洗選及運輸過程,產生空氣污染、道路損害及環境破壞,其所付出之社會成本,係由全體市民承擔。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爰依地方稅法通則規定,制定「高雄市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徵收自治條例」,並業經本市議會第2屆第1次定期大會決議通過及行政院核備在案,104年11月14日起生效實施,課徵年限為4年,稅收將供市府統籌運用。
稅處表示,特別稅課徵對象為依法取得許可之土石採取人,或是機關、事業辦理土石標售、價購之得標人或價購人,按土石實際採取數量,每立方公尺徵收新臺幣30元的景觀維護特別稅,若標售或價購價格低於30元,則按其價格課徵;不足一立方公尺者不計入課徵,應徵稅額未達100元者則免徵。
稅處提醒開採業者,如經查獲違規採取土石者,將依實際採取數量課徵特別稅,並按所漏稅額處以一倍罰鍰,每次罰鍰最高金額不超過10萬元,切勿心存僥倖隨意盜竊自然資源,以免被查獲補稅又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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