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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民眾詢問,要在祖先留下的土地上興建以子女名義為起 造人的房屋,要繳納契稅嗎?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於建造完成前,若基於買賣、交換或贈與等原因,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實際上非承受人自己出資興建,應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該處進一步說明,實際由長輩出資以晚輩名義為起造人興建房屋,屬於贈與行為,承受人應於建物建造完成,即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未於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千元。
稅處籲請納稅義務人如有上述情形,為自身權益應如期申報,如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匿報或短報契稅,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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