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下期營業用車輛使用牌照稅將於104年10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到104年10月31日(適逢星期六,順延至同年11月2日星期一止),依稅法規定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在11月4日前繳納,仍可免加徵滯納金;11月5日繳納,將被加徵1%滯納金,最多加徵到15%,逾30日仍未繳納將被移送強制執行。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提醒民眾,如期繳納稅捐,以免被加徵滯納金甚至裁處罰鍰。
民眾常常誤以為依照財政部102年4月1日台財稅字第10200551680號令,本稅金額300元以下可以不用繳,高雄市稅捐稽徵處進一步說明,財政部102年4月1日令釋規定,依稅捐稽徵法或稅法規定應補、應退或應移送強制執行之稅捐,免徵、免退及免予移送強制執行之限額如下,使用牌照稅的本稅每次應補徵金額於300元以下免徵,依照該令釋規定,僅限於應補徵的稅捐,因此,依稅籍底冊定期開徵者,及新車領牌、過戶、停駛、復駛等車籍異動暨免稅之核准、取消,按日計算應納使用牌照稅稅額,以隨課開徵方式辦理,因為不是屬於補徵性質,所以,沒有該令釋的適用。另外,財政部102年4月1日令釋所稱依稅捐稽徵法或使用牌照稅法規定『應補徵』範圍,是指在核課期間內經稽徵機關或有關機關查獲或另行發現依法應補徵案件,包括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第29條、第30條規定應補徵案件及其他應補徵案件。至於所謂「每次」應補徵稅額於新臺幣300元以下者免徵,係指「每張繳款書」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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