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臨櫃詢問自有一筆土地種植蔬菜、水果為何被改課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已規定地價的土地,除了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的農業用地及都市土地編為農業區、保護區限作農業使用,或於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依法限制建築、依法不能建築、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之土地課徵田賦(目前停徵中)外,其餘都課徵地價稅。
稅處進一步指出,該筆土地編定為住宅區,並且公共設施已完竣,雖作農業用地使用,仍需課地價稅。依據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都市土地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才可徵收田賦;如土地公共設施已完竣(指道路、自來水、排水系統、電力等4項設施建設完竣而言),就不適用徵收田賦的規定。所以公共設施已完竣,雖然仍作農業使用也不能課徵田賦,依規定應自完成之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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