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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答覆如下:委託人將土地交付信託,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為受託人,依法應由受託人來繳納地價稅,又地價稅的課徵採累進稅制,所以其稅額的計算有以下的特別規定。
地價稅是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的「地價總額」乘以「稅率」計算而得;一般常見的是委託人以自益信託方式將土地交付信託,且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則該信託土地應與「受益人」(即委託人)在同一市、縣轄區內的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並乘以所應適用之稅率初步計算地價稅總額後,再就「信託土地地價」占「地價總額」的比例,計算信託土地之應納稅額後,另外開單給受託人繳納。該種計算方式,目的是為了避免委託人藉信託方式規避累進稅率的課徵而作的特別規定。
稅處舉例說明,陳先生訂定自益信託契約,將申報地價300萬元之本市土地移轉登記給受託人劉女士,陳先生信託前之土地總地價為1,500萬元,原應納地價稅(適用第二級15‰稅率)為209,650元,信託登記後,劉女士應依受託土地地價佔陳先生地價總額之比例(300萬元/1,500萬元=0.2)繳納地價稅(209,650元×0.2)41,930元;換言之,劉女士仍應就該受託土地按15‰稅率繳納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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