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今(104)年地價稅將於11月1日開徵,如果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即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情事,土地所有權人可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按千分之2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只能從105年開始適用。該處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把握申請期限,在9月22日前提出申請,以免損及自身權益。

稅處進一步說明,每年地價稅開徵時,民眾常在接到地價稅單時才提出申請,以自用住宅用地居多,而依據上述相關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如未於9月22日前(含當日)提出申請,僅能自下年度才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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