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於應稅憑證上貼用印花稅票後,應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及稅票連綴處加蓋圖章註銷才算完全符合印花稅完稅規定。

  

稅捐處指出,常有納稅義務人在接受本處印花稅檢查時,才發現貼用印花稅票後忘了銷花。依照印花稅法規定,貼用印花稅票後,每枚印花稅票間之連綴處要蓋章銷花,而且每枚印花稅票與原件紙面連接處也要蓋章銷花,才完全符合完稅規定,否則即視為未依規定銷花,依法應處納稅額5倍至10倍罰鍰,稅捐處呼籲納稅義務人,為避免銷花不合規定而遭受處罰,貼用印花稅票記得要銷花。

 

民眾若有印花稅之相關問題,請撥免付費電話0800-726969或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稅處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