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5月開徵繳納,許多民眾收到稅單後,發現今年住家用房屋分為自住與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詢問房屋稅如何認定自住房屋?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說明,今年因房屋稅條例第5條修法,本市自住住家用稅率仍維持1.2%,而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則為1.5%。自住房屋認定標準,必須同時符合1.房屋無出租使用、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3項要件。

 

稅處進一步說明,出租供他人居住使用、或家戶合計持有4戶房屋以上或非自然人持有之房屋,因不符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之認定標準,即使供住家使用,仍應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稅處提醒您,經核准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之建物,倘自住條件未變更,並不需要每年重新提出申請。惟如自住條件有異動,應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於使用情形變更之日起30日內,重新申請擇定適用自住房屋稅率之自住房屋。

民眾若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該處客服專線(07)741014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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