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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宗教團體經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設立登記而為權利義務主體後,其所有專供傳教佈道的教堂及寺廟,可申請免徵房屋稅;但房屋如登記個人名下,而非以該財團法人或寺廟名義登記所有的房屋,則不符免稅規定。

 

稅處進一步說明,宗教團體所有的房屋,其與傳教佈道的教堂及寺廟相連或在同一範圍內供傳教人員的宿舍、辦公室、教徒活動中心、會客室、飯廳、儲藏室等使用者,寺廟提供香客免費住宿或由香客自由捐獻或僅收取管理費、清潔費等非以營利為目的者,以及宗教團體附設供民眾免費閱覽的圖書館,均屬免徵房屋稅範圍。

 

稅處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若有符合上述免稅要件的房屋,應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檢具財團法人登記證書或寺廟登記證影本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向不動產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則自申請日當月份起減免。民眾如有相關疑義或辦理房屋稅相關事宜,可以撥打稅處免費服務電話0800-726969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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