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民眾臨櫃詢問土地以贈與方式移轉給子女且該土地係供自用住宅使用,能否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以買賣方式出售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者,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但土地以「贈與」方式移轉,即使該土地供自用住宅使用,仍不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處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按土地漲價總數額的10%課徵。由於贈與移轉並非出售,且納稅義務人為受贈人而非原土地所有權人,所以不得適用上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民眾如有疑問或需更進一步了解有關法令規定,可以撥打稅處免費服務電話0800-726969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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