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君夫婦租屋從事麵食小生意,多年來省吃儉用,今年農曆年前購買了一棟三層樓透天厝作為住家使用。該房地2月間辦妥登記並取得權狀,慶幸之餘,於年後到稅捐處瞭解相關稅負與權益事宜。

 

稅捐稽徵處說明如下:本件買賣立約日期為104年2月2日,申報契稅,完納相關稅捐後,新所有權人即應負擔有關稅捐。104年期房屋稅所屬期間自103年7月至104年6月止,該房屋103年7月至104年2月之房屋稅共8個月,已隨課開徵由前所有權人負責繳納,另104年3月至6月之房屋稅則應由黃君負責,繳款書會在4月底前寄到黃君住所。地價稅因土地已過戶取得權狀,只要在104年8月31日前繼續持有,104年期地價稅即應由黃君負擔繳納,繳款書會在104年10月底前寄到黃君府上。

 

稅捐處補充說明如下:黃君於申報契稅時,已填妥契稅申報書附聯,該附聯可供新所有權人申請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房屋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經稅捐處審查無誤後,即可按申請內容改課並函知納稅人。相關課稅細節,稅捐處設有專人服務,納稅人若有疑問,可電話洽詢,服務電話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我們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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