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遭法院拍賣時,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時,土地所有權人可於收到通知函次日起30日內,檢附自用住宅用地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處進一步說明,被拍賣土地上之房屋於拍賣前指定期間內,若有本人、配偶或其他符合條件之人設立戶籍,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情形,則可檢具房屋所有權奘影本或建築物使用執照、建物勘測成果圖、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及戶口名簿影本等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稅處提醒,申請核准按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後,如有應退還稅款時,由該處交由法院重新分配,非退還給土地所有權人。如收到通知函次日起30日內未提出申請者,依法將不得申請。

 

民眾如對土地稅法有任何疑問或需要更進一步了解有關法令規定,可以撥打稅處免費服務電話0800-726969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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