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及財政部104年3月25日台財稅字第10304044180號令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並同時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教示納稅義務人提起行政救濟,且該行政處分會以雙掛號等方式依法送達,以維護當事人權益。

 

稅處進一步表示,倘納稅義務人對該禁止處分(或設定權利)通知書不服,應繕具訴願書、連同該禁止處分(設定權利)通知書影印本及相關證明文件於文到翌日起30日內,地方稅經由稅捐處向直轄市(縣)政府提起訴願、國稅經由國稅局向財政部提起訴願,以維護自己權益。

 

稅處表示,若有任何疑問,請撥打電話07-741014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民眾朋友服務。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