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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有民眾詢問簽訂買賣合約書,內容載有買賣標的物及安裝費用,應如何貼用印花稅票?高雄市東區稅捐處表示:買賣機器、設備合約書,如契約當事人將器材之採購及安裝工程併載於同一契約書中,作概括之承攬,該契約書即為具有兩種以上性質之同一憑證,依規定應以承攬契據較高之稅率按合約總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買賣動產契據如約定之內容實際僅為動產買賣,契約未載收付安裝費用,且所載標的物於移轉前已具可使用程度,僅於交付時作簡易之安裝、試機,以示擔保交易品質者,該契約可按買賣動產契據每件貼用新臺幣12元之印花稅票。 稅處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上述應按契約總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之契約,而誤以新臺幣12元貼花致貼用不足時,應儘速自動補貼、補繳,以免查獲受罰。

 

民眾若有印花稅之相關問題,請撥免付費電話0800-726969或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稅處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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