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凡於國內所書立之銀錢收據依法均應繳納千分之4之印花稅,而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每月向住戶收取管理費所書立之收據,雖然也是銀錢收據,但依規定可以免納印花稅。

 

稅處進一步表示,依據印花稅法第6條第3款規定,公私營事業組織內部,所用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之單據,依規定免納印花稅。只要是依法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向住戶收取管理費,用於支付因管理、維護共同使用範圍所開立之收據,並未對外發生權利義務關係,其性質屬事業組織內部治理事項,屬免納印花稅的範圍。

 

民眾若有印花稅之相關問題,請撥免付費電話0800-726969或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岡山分處電07-6256811、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稅處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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