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地價稅於每年11月1日開徵,一般用地稅率由10/1000到55/1000採累進課徵,但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只有2/1000,兩者稅額相差4倍以上,如果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只要在每年9月22日以前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即可從當年度起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若逾期申請,要到明年才可以適用,稅處特別提醒民眾儘快提出申請,以減輕稅捐負擔,若已核准而用途未改變,以後免再申請。

 

稅處指出,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條件為:土地地上之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房屋辦妥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情形,都市土地面積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700平方公尺為限,土地所有權人、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以一處為限。

 

民眾可檢附戶口名簿、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或使用執照等影本或建物勘測成果圖(房屋於77年4月29日以前建築完成而無前列資料之一者,請填具房屋基地坐落申明書),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稽徵處提出申請,亦可利用自然人憑證上網申請,以節省民眾寶貴的時間,如有任何繳稅問題歡迎來電洽詢。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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