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民眾的車輛因未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被監理機關註銷牌照,後來又收到稅捐稽徵機關的罰鍰裁處書,為此感到非常疑惑與不服。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指出,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規定,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逾期6個月以上者,註銷其牌照。又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因此,汽車牌照如被註銷,又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就會被處罰鍰。

 

稅處進一步說明,稅捐違章案件罰鍰之裁處期間,應優先適用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1項核課期間之規定,分別為5年或7年,不適用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3年裁處權時效之規定;而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係屬行為罰的裁處規定,其裁處期間為5年,又其裁處期間之起算,應優先適用稅捐稽徵法第22條第4款規定,自該稅所屬徵期屆滿之翌日起算。稅處舉例說明,於97年1月1日經監理機關註銷牌照之車輛(非營業用),又於103年7月1日使用公共道路為警方查獲,則稅捐稽徵機關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於103年10月1日補稅處罰時,因97及98年期的使用牌照稅已逾核課期間,因此不能補該年期之使用牌照稅,但應補徵自99年1月1日至103年7月1日止之使用牌照稅,且97及98年的違章行為已逾裁處期間,該年期也不得再處罰,而99年的違章行為,裁處書須於104年4月30日之前送達,100年的違章行為,裁處書須於105年4月30日之前送達,依此類推。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提醒民眾按時繳納稅捐,如對使用牌照稅之核課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726969免費電話或(07)74101410接總機,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