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打電話到稅捐處詢問,她所有的車輛係供身心障礙者妹妹使用,原經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她因其他原因將戶籍遷出,為什麼最近收到使用牌照稅的稅單?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指出,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於103年6月18日經總統公布修正並自104年1月1日施行,修正後規定為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且為該身心障礙者所有之車輛,每人以1輛為限。但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每戶以1輛為限,且該車輛須為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又自104年1月1日起採定額免稅,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立方公分的車輛,其免徵金額以2400立方公分車輛的稅額(例如自用小客車為新臺幣11,230元)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稅處進一步提醒民眾,身心障礙者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之車輛,經核准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後段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後,車輛所有人或身心障礙者因故遷出戶籍,導致2人非屬同一戶口名簿之成員,稽徵機關查獲時會通知其須於1個月內將戶籍遷回,該通知函合法送達後1個月仍未遷回者,應自戶籍遷出之日起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

 

稅處呼籲民眾,如果車主或身心障礙者死亡、車主或身心障礙者出境經戶政機關逕為遷出登記者、身心障礙原因消滅恢復健康、車輛改變用途或轉讓等免稅條件變更,已不符合免稅要件時,應向稅捐機關申報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避免因稅捐稽徵機關通知恢復課稅,滯納期滿後未繳納又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將被處罰鍰。

 

如果您想進一步了解使用牌照稅的核課,可利用0800-726969免費電話或(07)7410141按0接總機,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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