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眾來電詢問所辦理身心障礙免稅車輛,車主是身障者的姑姑是否仍符合免稅規定?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使用牌照稅法部分條文自103年6月18日公布修正,修法後供身心障礙者(以下簡稱身障者)使用免徵使用牌照稅的車輛,自104年1月1日起,如身障者無駕駛執照,該車輛須為身障者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等親以內親屬所有,並增加排氣量2400cc限額免稅的規定,車主須加以注意。

 

稅處進一步表示:身障者如有駕駛執照,免稅車輛必須屬該身障者的規定沒有改變;但身障者如無駕駛執照則新增限制條件,車主須為身障者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與修法前車主與身障者只要同戶籍且有親屬關係即可享有免稅的規定不同,如車主是身障者的姑姑,屬三親等,目前仍符合免稅規定,但自104年1月1日起就不符規定,要課徵使用牌照稅了。

 

稅處為提醒已申辦免稅惟與修法後條件不符之車主,已於103年12月11日逐一寄發輔導函,請車主自行檢視,須重新辦理者,請於103年12月底前完成申辦手續,以維護您的權益。民眾對於使用牌照稅法有任何疑義,可以撥打稅處免費服務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鳳山分處電話0800-726969,岡山分處電話0800-005506,旗山分處電話0800-76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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