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繳納稅捐之文書,依規定應於該文書所載開始繳納稅捐日期前送達,稅單送達的方式,並不限於本人親自簽收,只要是向納稅義務人之代理人、代表人、經理人或管理人送達,均為合法送達。

 

稅處進一步說明,合法送達稅單方式,還有於應送達處所將文書留置、交由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接收郵件人員(例如:大樓管理員)或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及以公告方式之公示送達。

 

稅處特別呼籲,稅單的送達方式有很多種,未親自收取,並不表示稅單未合法送達。民眾應注意各稅開徵之繳納期限,倘未收到稅單,請主動向各管轄稅捐稽徵機關查詢。並請民眾在規定期限內繳納,一旦逾期繳納,每逾2日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而且該滯納金是無法減免的,並逾30日滯納期滿後,稅捐稽徵機關還會將欠稅案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強制執行,請注意自身權益,如期繳納稅款,以免逾期繳納而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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