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常常有民眾新買房屋作自用住宅使用,卻不知要在922日前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在收到地價稅繳款書時,才發現被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而著急的到稅捐處尋求有無補救辦法?

 

稅處表示,依土地稅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之用地,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每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起開始適用。但新購土地之所有權人於申報契稅或土地增值稅時,已依稅捐稽徵機關之輔導先行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如土地在9月22日前已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可補送戶籍及建物相關證明文件,當期即可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為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通常在新購房屋當時,稅處即會主動輔導代書或當事人勾選先行提出申請自用住宅,即使超過申請期限只要在9月22日前設立戶籍,並符合自用住宅要件者,均可自當期改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

 

若您對相關問題還有任何疑問,可撥打稅處免費服務電話080072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及解說,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關心您 !

 

 

 

 

 

為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通常在新購房屋當時,該處即會主動輔導代書或當事人勾選先行提出申請自用住宅,即使超過申請期限只要在9月22日前設立戶籍,並符合自用住宅要件者,均可自當期改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

 

 

若您對相關問題還有任何疑問,可撥打稅處免費服務電話080072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及解說,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關心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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