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繼承、贈與等移轉房地所有權,新土地所有權人常忘記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二課徵地價稅,而造成地價稅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千分之十課徵,致應納稅額增加。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所謂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且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以一處為限。原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無論是買賣、繼承或贈與等方式移轉,只要土地所有權人變更,就會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處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上開情形,請記得在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當年度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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