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買賣機器、設備合約書,如契約當事人間將器材之採購及安裝工程併載於同一契約書中,作概括之承攬,該契約書即為具有兩種以上性質之同一憑證,應按合約總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稅處進一步指出,買賣動產契據,如約定之內容實際僅為動產買賣,契約未載收安裝費用,且所載標的物於移轉前已具可使用程度,僅於交付時作簡易之安裝、試機,以示擔保交易品質者,該契約可按買賣動產契據每件貼用新臺幣12元之印花稅票。該處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上述應按契約總金額千分之一貼花而誤貼12元,貼用不足之合約應自動補貼以免受罰。     

 

民眾若有印花稅之相關問題,請撥免付費電話0800-726969或稅處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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