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私有土地無償提供公眾通行之道路使用,其不屬於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即可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機關申請減免地價稅。反之,若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則無減免地價稅規定之適用。

稅處日前多次接獲民眾詢問,名下所有之土地雖屬於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但已經無償供公眾通行作道路使用,為何不能減免地價稅?稅處表示,法定空地係法律強制規範建地須留設之空地,目的是為了使建築物便於採光或防火以維護環境品質,對居民而言,可以享有較優良的居住品質與環境空間,因此法定空地應依法課徵地價稅並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二課徵。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提醒納稅義務人,私有土地符合無償提供公眾通行地價稅減免規定或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二課徵者,土地所有權人均需於當年度9月22日以前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地價稅減免或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若您對相關地價稅問題還有任何疑問,可撥打稅處免費服務電話080072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及解說,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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