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打電詢問103年地價稅開徵了,為何僅收到核定稅額通知書而未收到繳款書,該處表示收到核定稅額通知書係該土地為公同共有,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3項規定繳款書得僅向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送達,其餘公同共有人則以核定稅額通知書使其知悉核定稅捐之處分;該核定稅額通知書非供持憑繳納稅額之繳款書,納稅義務人得於繳納期間申請補發繳款書以完納稅捐。如該通知書有記載或計算錯誤,得申請更正。如對核定稅額如有不服得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該處進一步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規定,公同共有土地未設管理人者,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再依民法第273條規定,全體公同共有人對該筆稅捐負連帶繳納義務,倘未依限繳納或申請復查,將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該處呼籲,請儘速繳納稅捐,以免被加徵滯納金或移送強制執行。

該處並表示,若有任何疑問,請撥打電話07-741014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民眾朋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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