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近日賣掉一筆不動產,與買方簽訂房地產買賣契約書【私契】明訂4期付款,每期300萬元付款,臨櫃洽詢有關印花稅節稅資訊。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收到銀錢所開立之單據、簿、摺,其性質屬於銀錢收據,除統一發票及小規模營業人開立的收據外,應由立據人按金額千分之四貼印花稅票。但收取價金書立收據時,如對方以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支付,並於書立收據時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該收據就可以免貼印花稅票。

稅處進一步說明,該房地產買賣契約書如為私契,非用以持憑辦理物權登記,不屬印花稅課稅範圍,但如果載明收款金額並由受款人簽名或蓋章以示收訖,即屬兼具銀錢收據性質,應由○君於每次收款時,按收款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但如以支票支付,○君雖逐期蓋章註明收訖,只要有註明收取「**銀行支票,支票號碼****」等字樣時,該買賣契約書免貼印花稅票。民眾如想進一步了解印花稅相關規定,可以撥打稅處免費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鳳山分處電話0800-726969岡山分處電話0800-005506旗山分處電話0800-76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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