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所有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使用地類別為林業用地,A公司以該土地經改制前臺灣省政府及高雄縣政府同意設置私立墓園,申請課徵田賦,為什麼不能核准?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指出,依據財政部73年11月5日台財稅第62470號解釋令規定,原屬符合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之農業用地,既供埋葬之墳場使用,事實上已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自應依同法第14條規定課徵地價稅。因此,本案土地不符合課徵田賦之要件,自然無法適用課徵田賦。

稅處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6款規定,私有土地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標準如下,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私立公墓,其為財團法人組織,且不以營利為目的者,其用地,全免。但以都市計畫規劃為公墓用地或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墳墓用地者為限。所以,本案土地雖經臺灣省政府及高雄縣政府核准設置墓園,但該土地的使用地類別為林業用地,並非墳墓用地,且A公司係依公司法設立之營利事業,非屬非營利性質之財團法人,故該土地與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要件不合,當然就沒有免徵或減徵稅賦的適用。

如您對地價稅或田賦之核課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726969免費電話或(07)7410141按0接總機,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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