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申請期限為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向土地所在地之區(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請民眾特別留意!

土地若係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者,如欲申請課徵田賦,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4款規定,由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會同有關機關勘查認定後,編造清冊,移送主管稽徵機關據以課徵。

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申請範圍包括非都市土地屬於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4條所稱農業用地以外之其他用地,於75年6月29日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公布施行前,經核准課徵田賦並合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或都市土地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保護區、公共設施保留地、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區、依法限制建築區、依法不能建築區,實際作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禽畜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使用。

如原經核准課徵田賦之農經不可分離土地,所有權移轉(買賣、贈與、繼承)時,新所有權人應重新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其土地仍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否則應自辦竣移轉登記日之次年期起改課徵地價稅。

稅處提醒您!請加以檢視自己的土地,如有符合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條件者,記得要在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的申請期限內,向土地所在地之區(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若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當地稅捐處查詢或直接向區(鄉、鎮、市)公所洽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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