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教育機關向稅捐稽徵機關詢問,市有之房屋及土地,委託財團法人興辦非營利幼兒園,房屋稅及地價稅可不可以免徵?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指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於100年6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3881號令制定公布,並自101年1月1日施行,為因應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施行,原隸屬於內政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部門之托兒所業務,移轉到教育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部門,該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委託公益性質法人或由公益性質法人申請經核准興辦非營利幼兒園。另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4款規定,公立學校、醫院,社會教育學術研究機構及救濟機構之校舍、院舍、辦公房屋及其員工宿舍,免徵房屋稅。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公立之醫院、診所、學術研究機構、社教機構、救濟設施及公、私立學校直接用地及其員工宿舍用地,以及學校學生實習所用之直接生產用地,免徵地價稅。
稅處進一步說明,各級地方政府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9條第1項規定委託公益性質法人興辦之非營利幼兒園,其供園舍、辦公、員工宿舍使用之公有房屋,及供幼兒園直接使用、員工宿舍使用之公有土地,可依據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4款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但是委託機關如有收取租金、權利金等其他收益的話,就不能免徵。
稅處提醒民眾如對房屋稅及地價稅之核課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726969免費電話或(07)7410141按0接總機,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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