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OO教會向稅捐處詢問,其自有供公開傳教佈道使用的房屋及土地,因為參與都市更新,將房屋及土地自益信託移轉與受託人,可不可以繼續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指出,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教會或寺廟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其自有專供祭祀或傳教佈道使用之房屋,免徵房屋稅。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9款規定,有益於社會風俗教化之宗教團體,經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其專供公開傳教佈道之教堂、經內政部核准設立之宗教教義研究機構、寺廟用地及紀念先賢先烈之館堂祠廟用地,地價稅或田賦全免。

稅處進一步說明,本案財團法人OO教會原所有經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3款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9款規定核准免稅之房屋及土地,為參與都市更新,以該房地為信託財產,與受託人簽訂自益信託契約,將該房地信託移轉與受託人,於拆除改建前,如該房地確係仍供該教會公開傳教佈道使用,且與信託目的無違者,則可以繼續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提醒民眾,如對房屋稅及地價稅之核課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726969免費電話或撥打(07)7410141,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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