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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為騰空房地待售,在出售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34條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前,因必須遷居而遷出戶籍,導致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並未在該地設有戶籍,則可不可以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明定土地所有權人於適用第4項規定後,再次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一定條件者,可再適用百分之十的優惠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不受一生一次的限制。

稅處進一步舉例說明,張君於103年5月5日訂約出售本市鳳山區OO地號土地,同年月12日向稅處鳳山分處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規定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經審查結果,該土地出售前符合該條項第1款至第3款、第5款規定,張君也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而且自81年7月10日至103年4月23日於該地設有戶籍,雖然張君於出售前將戶籍遷至其子戶籍處,致出售時張君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並未在該地設有戶籍,如其遷出戶籍日至該地出售日之期間未滿1年者,仍符合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第4款的規定。換句話說,本案可准予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提醒民眾如對土地增值稅之核課有任何問題,可利 用0800-726969免費電話或(07)7410141按0接總機,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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