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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以往房屋買賣、繼承、贈與等移轉後,只要房屋仍然做住家用,還是會維持按住家用1.2%稅率課徵房屋稅,新所有權人不需特別提出申請。但是今年房屋稅條例第5條修正後,將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率自1.2%~2%提高為1.5%~3.6%,自住房屋稅率維持1.2%,「自住」與「非自住」已有明顯區隔,所以新取得房屋之所有權人如果符合自住房屋條件,也就是「無出租使用、供本人與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本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者,記得要申請適用自用房屋稅率1.2%課徵房屋稅,才不會被按非自住房屋稅率課徵。  

稅處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於房屋移轉申報契稅時,可於契稅申報書附聯,先行填報不動產移轉後之使用情形,俟房屋所有權移轉後,符合上述自住房屋條件者,經審查核准,就可以自申請之次月開始適用自住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

自住房屋相關規定,可至稅處網站(https://www.khtb.gov.tw)自住房屋專區點閱,或撥打稅處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岡山分處07-6256811、旗山分處07-66120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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