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稅條例第5條已於本(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率自1.2%~2%提高為1.5%~3.6%,自住房屋稅率則維持為1.2%。

而「自住房屋」依財政部訂頒「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使用認定標準」,必須同時符合下列3項要件:1.無出租使用、2.供本人與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3.本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稅處特別提醒民眾,針對持有高雄市多戶住家用房屋之納稅人,稅捐處已於8月中旬寄發自住房屋擇定通知函及住家用房屋明細回覆單,納稅人收到回覆單後,務必於10月15日前勾選自住房屋並向任一稅捐處或稅務局回覆,經擇定之自住房屋仍可維持1.2%稅率課徵房屋稅,惟僅以3戶為限。如未在期限內申報,將一律按非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請納稅人務必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自住房屋相關規定,可至稅處網站(https://www.khtb.gov.tw)自住房屋專區點閱,或撥打稅處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岡山分處07-6256811、旗山分處07-66120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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