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民眾打電話到稅捐處詢問,信託關係存續中委託人死亡,受託人依信託契約移轉信託財產與委託人指定之受益人時,需不需要申報繳納契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舉例說明,甲以其所有之B房屋,於99年5月19日自書遺囑,將B房屋指定由2位兒子(丙及丁)分別繼承各二分之一,又於99年5月31日訂立信託契約,將B房屋信託與受託人乙,約定信託關係消滅事由為終止信託或委託人死亡,且於信託關係消滅後,信託財產之歸屬權利人為委託人或委託人死亡時按自書遺囑指定繼承人丙及丁(即甲的2位兒子,分別繼承二分之一)。後來甲於99年10月4日死亡,則甲死亡時,該B房屋係屬信託財產,並非屬遺產,權利應歸屬受益人,並非屬遺產或遺贈。

稅處進一步說明,契稅條例第7條之1規定,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土地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應由歸屬權利人估價立契,依第16條規定之期限申報繳納贈與契稅。因此,上述案例委託人甲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受託人乙依信託契約移轉信託財產與委託人指定之受益人時,應申報繳納贈與契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提醒民眾如對契稅之核課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726969免費電話或(07)7410141按0接總機,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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