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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納稅人有這樣的疑問:「我新買一間房子,純粹自已住,買來後什麼都沒申請,為何房屋稅是住家用,但地價稅卻沒有住宅優惠?」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由於房屋稅沒有住家用的面積限制,所以當房屋使用執照登載為住家用途,或者前一手是作住家使用並申請按住家用稅率課徵且經核准有案時,除非後來有改為非住家使用情事,否則不會因為換了房屋所有人就變更房屋稅課徵稅率。但地價稅則不同,因為地價稅有都市土地面積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700平方公尺的面積限制,且夫妻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僅1處可適用地價稅的自用住宅稅率,還有其他如戶籍設籍情形、地上房屋所有權人與土地所有權人的親等關係等等,因而衍生出適用優先順序的問題,所以土地一旦易換所有權人,自用住宅稅率就要重新審核條件,因此新所有權人必須重新提出申請。

稅處進一步說明,許多納稅人常將房屋稅與地價稅混淆,以為經過申請核准後,實際上的確作住家使用,就可以維持適用地價稅優惠稅率。最常見的情形,就是後來因為其他種種例如子女就學、選舉、長年待在國外、申請老人津貼或老農津貼等原因,使戶籍遷離原先核准地價稅自用住宅的地址,而遭到稅捐處查獲補稅甚至處罰。該處呼籲,基於法令之明文規定,凡是經過核准適用優惠稅率的民眾,後續的使用必會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一旦原先核准時的狀態有可能發生變動,建議先洽詢稅捐機關瞭解該變動所影響的程度深淺後再作決策,以確實維護自身權益。

若民眾對相關問題還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稅處免費服務電話,總處及鳳山分處:0800-726969;岡山分處:0800-005506;旗山分處:0800-761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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