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民眾主張土地於法院拍定當時之使用現況雖有違章建物或其他未作農用情形,而於拍定後補辦建照、執照、恢復作農業使用,並憑以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向稅處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遭否准!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表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因此,適用上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規定,應以移轉時該農地確實作農業使用為要件。倘於移轉時未符上述要件自無不課徵之適用。

稅處特別提醒,經法院拍賣之農地,於拍定當時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依上開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應於收到稅處通知函之次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逾期不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民眾如想進一步了解土地增值稅相關規定,可以撥打稅處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
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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