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民眾到稅捐處表示,他所有之車輛為專供身心障礙者母親使用,原經核准免稅,他為了照顧母親,並未居住在戶籍地,母親死亡後,為什麼除了繳稅外,還要被處罰鍰。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指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規定,專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之交通工具,每人以1輛為限。但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每戶以1輛為限。其立法意旨,係緣於身心障礙者,因障礙部位及程度之不同,對領有駕照者,以其所有專供本人使用之車輛,每人1輛予以免稅;但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照者,則以其本人所有或同戶親屬所有車輛予以免稅,以擴大照顧領有及未能領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

稅處呼籲民眾,如果車主或身心障礙者死亡、車主與身心障礙者戶籍已非同戶或同址、車主或身心障礙者出境經戶政機關逕為遷出登記者、車籍與戶籍未設同一地址、身心障礙原因消滅恢復健康、車輛改變用途或轉讓等免稅條件變更,已不符合免稅要件時,應向稅捐機關申報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避免因稅捐稽徵機關通知恢復課稅,滯納期滿後未繳納又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將被處罰鍰。

如果您想進一步了解使用牌照稅的核課,可利用0800-726969免費電話或(07)7410141按0接總機,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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