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當年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應依土地稅法規定,於當年度9月22日前提出申請。

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同法第17條規定,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一、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二、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適用前項稅率計徵。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另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以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

爰此,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但第二處以上如果由成年子女、父母、岳父母、祖父母等直系親屬其中一人於該地辦妥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在不超過面積限制範圍內,就可以同時有兩處以上的自用住宅用地適用優惠稅率。

若您對相關問題還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處免費服務電話0800726969,該處將派員竭誠為您服務及解說,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關心您!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