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有民眾詢問,對稅捐機關核定之稅額不服,應該如何申請復查?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申請復查需注意法定程式,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應載明復查申請事項、具體事實及理由,並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供稅捐稽徵機關審查。

該處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之申請書常有未載明申請事項、未敘明申請復查之具體事實及理由或未檢附相關證據資料,致該處無法了解案件之爭議內容或申請是否有理由,據以作成復查決定。另如申請人未簽名或蓋章,該處亦無法確認申請人是否有提出復查之意思表示,如經發函通知補正而申請人未依限補正,均造成稅捐機關無法審核。

該處呼籲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時,申請書請務必載明復查項目、理由,並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以免因無法審查影響復查權益。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稅處免費服務電話,鳳山分處:0800-726969;岡山分處:0800-005506;旗山分處:0800-761002,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