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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常因車輛不堪使用,未辦理報廢,亦未申報停止使用,棄置路旁多年後,想申辦報廢登記時,才發現車輛、號牌均已遺失,打電話到稅捐處詢問如何處理。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指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3條第4項規定,汽車所有人於汽車失竊時,應檢附警察機關車輛失竊證明單並填具註銷牌照異動登記書,向管轄之公路監理機關申辦註銷牌照登記,其稅費計徵至失竊前1日止,失竊日期無法追溯證明者,計徵至報案前1日止。

稅處進一步說明,依使用牌照稅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車輛所有人對已領牌照之車輛不擬使用者,應向交通管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其已使用期間應納稅額,按其實際使用期間之日數計算。因此,失竊車輛之所有人,如已向監理單位辦理牌照註銷手續,其使用牌照稅方能計徵至失竊(牌照註銷)前1日止。

稅處呼籲民眾,車輛如有失竊,儘速向警察機關、監理機關、稅捐處等單位辦妥相關手續,使用牌照稅才可計徵至失竊前1日,嗣後尋獲後,亦應向警察機關備案,並向監理機關重領新牌照,避免因未向監理機關重領新牌照,又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將被依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處2倍罰鍰。

如果您想進一步了解使用牌照稅的核課,可利用0800-726969免費電話或(07)7410141按0接總機,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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