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如由營業改作住家使用,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提醒納稅人,要記得在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可以節省房屋稅!

稅處表示,房屋稅是依據房屋實際使用情形而適用不同稅率,按月計算稅額。依高雄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第6條規定,房屋變更使用,應於事實發生之次月適用變更後稅率。目前房屋稅徵收率分別為,供住家使用1.2%;供營業使用3%;供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人民團體等非營業非住家使用2%。所以,納稅人要節省房屋稅,應於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時,及時提出改課申請,自次月起即可適用變更後稅率,以維護自己的租稅權益。

舉例說明,甲君所有房屋於103年5月15日由營業變更為住家使用,並向稅捐處申請改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經稅捐處審查後核定自103年6月起適用,房屋稅徵收率由3%降低至1.2%,可節省稅捐。如有疑問,歡迎撥打電話洽詢: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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