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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民眾洽詢原契稅申報因故撤銷,已納契稅稅款能否申請退還?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承買房屋報繳契稅後,在未辦理房屋移轉登記前,雙方合意解除買賣契約,申請撤銷原契稅申報並退還已納稅款案件,其退稅請求權之自該買賣契約解除之日起算,時效期間為5年。

稅處進一步說明,由於行政程序法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且法務部曾作成解釋,關於消滅時效期間之起算點,應自請求權得行使時起算。因此,買賣雙方協議解除契約,共同申請撤銷原契稅申報並退還已繳稅款案件,其退稅請求權之時效期間為5年,並自該買賣契約解除之日起算。民眾如想進一步了解契稅相關規定,可以撥打稅處免費服務電話。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電話0800-726969、岡山分處電話0800-005506、旗山分處電話0800-76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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