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常接到民眾來電詢問: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檢附的租賃契約,是否應貼用印花稅票。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規定,銀錢收據為印花稅課徵範圍,所謂銀錢收據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條、解款條、取租簿及付款簿等均屬之。房屋租賃契約並非印花稅課徵範圍,不須貼用印花稅票,但如房東於收取租金時,不論是開立收據、收款證明或於租賃契約書附件「房租收付款明細表」逐期蓋章或簽名註明收訖者,都具有銀錢收據性質,應由房東於收款時,按收款金額4‰貼用印花稅票。

稅處進一步表示:現行所得稅法規定,房租支出可舉證列舉扣除,承租人用以申報綜合所得稅,如被查獲租金收據漏貼印花,除依規定追補所漏稅額外,尚須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稅處提醒有房屋出租之房東注意,於收取租金時,房租收據記得貼用印花稅票,以免受罰。民眾若有印花稅之相關問題,請撥打稅處服務電話:總處及鳳山分處﹙07-7410141﹚、岡山分處﹙07-6256811﹚、旗山分處﹙07-66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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