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稅法第31條第2項於98年12月30日修正,如繼承前領回區段徵收抵價地之地價,高於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者,應從高認定。該次修正係因抵價地之發回價格由政府訂定,且該價格通常高於繼承時之公告現值,惟繼承後再行移轉時,已非屬重劃後第1次移轉,故無土地稅法第39條減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倘土地增值稅計算仍以繼承時公告現值為準,將造成雙重不利益。

民眾如於該次修法前已繼承領回區段徵收之抵價地,而於修正公布施行後始移轉者,土地增值稅申報之前次移轉現值亦應依修正後之規定,就抵價地之地價及繼承時之公告現值從高認定。稅處提醒您,如有類似土地移轉,請記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稽徵機關申請前次移轉現值從高認定。

如民眾還有任何疑問,可撥打稅處服務電話07-7410141,稅處將竭誠為您服務及解說,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關心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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