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其房屋稅減半徵收,由於全額或減半課徵,其稅負相差甚大,為使納稅義務人了解其適用範圍,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特加以明確說明如下:
稅處表示:合法登記工廠自有供直接生產所必需之建物、倉庫、冷凍廠及研究化驗室等房屋,可申請按營業用稅率減半課徵房屋稅,但不包括辦公室、守衛室、餐廳等房屋在內。另外,工廠為擴充廠房規模,於合法登記的廠房新建無使用執照的違章房屋,尚難認屬合法登記的工廠,依法亦不得按營業用稅率減半課徵房屋稅。

稅處特別提醒符合減免規定之業者,請儘速向所屬稅捐處提出申請,經調查符合規定者,即可自申報當月份起適用減半稅率,達到節稅目的。如有疑問,歡迎撥打電話洽詢: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