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最近常有民眾詢問,不動產移轉契約在申報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後,因其他因素無法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而協議解除移轉契約時,該契約書已繳納之印花稅可否退還?依據印花稅法第8條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一經書立交付或使用,即應貼足印花稅票。至契約所載事項是否履行並不影響印花稅之繳納。故上述已繳納之印花稅既非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該印花稅款無法退還。為免貼用之印花稅款無法退還,民眾在書立相關應稅之契據時應謹慎確認後再行交付使用為宜!如仍有疑問,請撥電話(07)741-0141轉163或195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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