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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質疑車子去年底已經賣掉了,怎麼還收到103年使用牌照稅繳款書?經過稅捐處查詢該車監理車籍資料,該輛車從去年底至今並未辦理過戶或其他異動,所以還是登記為原車主名下所有,稅捐處對原車主寄發繳款書並無錯誤。

稅處說明,一般車主對車輛之買賣,多不諳過戶手續,常尋求朋友或車行代為辦理,以為買賣雙方書立同意讓渡書,一方交車,一方付款,手續就算完成,不追查買方或車行究竟有無辦理過戶。其實稅捐稽徵機關係以監理機關登載車籍資料為課稅依據,當事人若不到監理機關辦妥過戶手續,車輛理所當然仍登記原車主名下,稅捐機關自然仍以原車主為課徵使用牌照稅的對象。因此買賣一旦完成,務必再向代辦者確認是否已辦理過戶,才能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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