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處表示,部分共有人於公同共有土地未設管理人情形下,可就其應有權利部分申請地價稅繳款書分單繳納,但各公同共有人對全部應納稅捐仍負連帶責任。

稅處進一步表示,公同共有土地未設管理人者,參照財政部68年6月24日台財稅字第34348號釋示,係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且公同共有人對全部應納稅捐負連帶責任。另依財政部92年9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20453854號函,如全體共有人共同提出申請分單繳納地價稅,准按各公同共有人約定之比例分單繳納,如僅由部分共有人提出申請,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其公同共有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定有公同共有人可分之權利義務範圍者,准就該申請人應有權利部分分單繳納。

若您對相關問題還有任何疑問,可撥打稅處免費服務電話080072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及解說,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關心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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