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新購房地者辦理自住房地移轉登記後,常忘申請依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等到接獲稅單再提出申請時,往往已經超過申請期限,致多繳稅款而有損自身權益。

稅處特別提出說明:為加強輔導新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書已設有先行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勾選欄位,當納稅義務人或地政士至稅處辦理土地增值稅申報時,請記得勾選土地增值稅申報書第15欄位,先行提出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申請,等辦竣過戶手續及最遲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9月22日前)辦妥戶籍登記後,再補送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稅率之相關證件,除可免除奔波之苦,還可避免因超過申請期限,而喪失當年度地價稅適用優惠稅率的機會。

稅處進一步說明,若屬贈與配偶或子女之土地,雖居住及使用情形都沒有變更,但土地所有權人仍屬變更,仍須重新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民眾如想進一步了解地價稅相關規定,可以撥打稅處免費服務電話洽詢。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電話0800-726969、岡山分處電話0800-005506、旗山分處電話0800-76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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