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近日有民眾反映,其查詢拍定取得之車輛仍有欠稅及罰鍰,主張該稅額係原車主所欠,應由原車主而非拍定人負責繳納,是否得以不需繳清即可辦理過戶?

稅處說明,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12條規定,交通工具未繳清使用牌照稅及罰鍰前,不得辦理過戶登記。因此民眾經由法院、行政執行署拍賣取得之車輛,仍應繳清車輛於過戶時所滯欠之使用牌照稅及罰鍰,始可辦理過戶登記,縱然車輛拍定前的欠稅及罰鍰屬於前車主,在未繳清前,仍不得辦理過戶登記。  

稅處籲請投標人應注意拍賣公告所標示之欠稅資料,預先衡量得失後再下決定,以免因無力繳納欠稅及罰鍰,導致拍定後無法辦理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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